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支持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时无需报送材料;纳税人选择前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的,需要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办理流程和责任部门: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2978959
联系人:陈克征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支持范围: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自行申报、自主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2978959
联系人:陈克征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政策支持范围: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自行申报、自主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2978959
联系人:陈克征
4.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支持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时无需报送材料;纳税人选择前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的,需要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办理流程和责任部门: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2978959
联系人:陈克征
5.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政策支持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2978836
联系人:汪中代
6.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政策支持范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2978836
联系人:汪中代
7.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政策支持范围: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2978836
联系人:汪中代
8.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支持范围: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所需申领资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2978836
联系人:汪中代
9.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支持范围: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办理流程: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1)网上办理。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即可申报减免税。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2397698
联系人:汲爱国
(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