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按比例给予研发经费补助。①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②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③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按6%给予补助。
政策支持范围:①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②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所需申领材料: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于每年8月底前负责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反馈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上述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
①组织申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②企业申请。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单独报送补助申请并附企业项目研发证明、核心技术以及主要产品说明等材料。③审核上报。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定补助对象与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基础信息情况由所在市审核并汇总上报,省科技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定补助金额。④补助下达。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安排补助资金,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企业。
责任部门: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科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责 任 人:付贵福
联系电话:0537-3379956
2.加强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牌匾,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根据评估绩效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对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可通过定向委托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对优秀等次的,最多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我省“十强”产业发展支撑强的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政策支持范围: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②主要业务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③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制定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④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科学研究类、技术创新类、研发服务类占职工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70%、50%和3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30%(常驻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⑤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⑥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⑦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服务类应拥有开展研发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⑧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⑨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暂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⑩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所需申领材料:申请单位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按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
①省科技厅发布组织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通知,申请单位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按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②市科技局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通过初审后,申请单位在线打印纸质材料,并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报省科技厅。③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现场考察名单;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进入现场考察的研发机构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现场考察意见。④省科技厅根据现场考察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拟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⑤省科技厅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价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对象,公布评价结果。
责任部门: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科室: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科
责 任 人:梁晨光
联系电话:3379709
3.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市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
政策支持范围: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①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②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③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④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由省科技厅与相关市参照上述条件共同商定。
企业所需申领材料: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
①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制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3年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②省科技厅依据申报指南和省重点实验室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③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拟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申请及3年建设计划进行综合评审评估,进行现场考察论证,研究确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名单。
责任部门: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科室: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科
责 任 人:梁晨光
联系电话:3379709
4.支持企业建立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
政策支持范围: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①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的龙头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一般平均不低于20亿元(农业企业不低于10亿元),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3%);②牵头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其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已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制度,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③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5例以上。
企业所需申领材料: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
①申请建设。牵头组建单位编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②论证审核。对符合全省技术创新中心布局规划的建设方案,省科技厅组建由领域技术专家、创新管理专家、科技政策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采取实地考察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③批准筹建。经专家组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组建申请,省科技厅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准筹建。④编制规划。在获得筹建批复后六个月内,牵头建设单位应在经批准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中心发展规划,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备案。规划期一般不少于五年。⑤评估认定。省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筹建两年后进行评估,达不到建设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筹建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交认定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评估通过的认定为省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英文:Shandong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
责任部门: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科室: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科
责 任 人:梁晨光
联系电话:3379709
5.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编号的企业可以通过向商业银行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促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企业贷款出现逾期,省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贷款银行35%的风险补偿;市级风险补偿比例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35%。剩余贷款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
政策支持范围: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实行备案管理,符合备案条件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① 贷款企业须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贷款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编号。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②贷款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已完成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中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类贷款笔数占比不低于50%。③贷款期限为3年以内(含3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贷款发放时间不超过3个月。④对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备案。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对象为商业银行,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已按程序完成备案并公告。②贷款出现逾期认定不良不超过3个月。③贷款银行按程序履行贷后管理,贷款逾期后进行积极催收,但仍未能收回全部贷款。④年度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
其中,不予补偿情形包括:企业违反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用途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贷款银行违规授信、弄虚作假以及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已获得其他省级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的贷款。
企业(银行)所需申领材料: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
备案流程。①备案申请。济宁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审核备案申请,具体流程按备案工作要求进行。②备案复核。济宁市科技局按季度汇总贷款备案信息并向省科技厅报送相关材料,省科技厅完成复核并公告。
补偿流程。①补偿申请。贷款银行首先向承保的保险(担保)公司申请赔付。赔付不足以覆盖本金损失的,在申报期限内向备案的济宁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无承保机构的,直接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济宁市科技局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数额后出具正式报告并报送省科技厅。②补偿复核。省科技厅完成风险补偿申请复核,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并报送省财政厅。待省财政厅下达风险补偿资金后,由省科技厅拨付至贷款银行。济宁市根据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完成市级风险补偿。③贷款损失追偿和风险补偿核销。贷款银行履行不良本金损失追偿责任。不良本金损失收回后,须于当年度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获得风险补偿的不良本金经尽责清收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核销并向备案的市科技局提交风险补偿核销申请,济宁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复核。省科技厅复核后定期发布风险补偿核销公告并报送省财政厅。
责任部门: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科室: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科、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责 任 人:梁晨光、李奉国
联系电话:3379709、3292808
(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