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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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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中国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中国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90个组织和个人。

政策支持范围: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中国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3)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4)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5)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6)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中国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2)对中国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3)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申领材料: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办理流程:中国质量奖评选程序包括自愿申报、审核推荐、审查受理、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审议投票和表彰授奖等环节,并依次开展。

责任部门: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质量发展科

人:王平远

联系电话:3321162

2.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超过10个。省政府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200万元奖励。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奖章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政策支持范围: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以上;

  (2)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3)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4)品牌优势突出,美誉度高,质量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

  (5)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6)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2)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在履职工作岗位或从事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5)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国际、国内质量技能大赛中获得突出成绩;

  (6)所属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7)无其他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已经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申领材料: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办理流程: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经过初选后,由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将初选结果报质量强省办。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舆情调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质量强省办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拟奖名单。质量强省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的拟奖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责任部门: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质量发展科

人:王平远

联系电话:3321162

3.停征强制检定收费。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政策支持范围和办理流程:

(一)停征计量收费的强检计量器具范围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详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二)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和检定流程

1)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请登录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http://psp.e-cqs.cn/)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栏目,注册账号,填报计量器具信息,预约计量检定。

2)待预约被受理反馈后,自行打印《强制检定器具预约单》。

3)计量器具送检

①凭《强制检定器具预约单》,携带强检计量器具到济宁市计量所收发大厅。收发大厅工作人员将对预约单、网上申报信息及计量器具实物进行核对确认,确认无误后予以业务受理。

②送检时未打印《强制检定器具预约单》的,请直接到市计量所综合业务部查询网上申报、预约情况(需提供单位全称、预约编号等信息),而后办理送检手续。

③济宁市计量所对送检的强检计量器具受理后,开具《强检计量器具委托单》。待检定工作完成后,凭《强检计量器具委托单》领取计量器具和检定证书。

4)申请现场检定

①申请现场检定的,请提前电话与济宁市计量所综合业务部或相关检测业务部门联系。对无法提供交通工具的,由济宁市计量所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外出检测业务计划和济宁市计量所车辆使用情况统筹安排,协商确定检定时间、检定地点、交通工具、联系方式。

②按照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不能提供相关条件的,应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济宁市计量所从减轻企业负担出发,原则上不收取上述费用,但因本单位车辆有限,敬请尽量提供现场检定的交通工具。

③现场检定完毕后,请凭《强制检定器具预约单》和本所开具的《现场检定委托单》,到济宁市计量所收发大厅领取证书报告。

(三)检定工作完成期限

1)常规送检的强检计量器具送检后检定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标准器到上级送检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2)对送检量较小、急需使用的计量器具,敬请送检时提出缩短检定期限的要求。在检测人员无外出检测任务、实验室待检的工作量不大,且被检计量器具不需要恒温检定的情况下,检定期限可缩短为1—3个工作日(或请送检之前,与济宁市计量所检测业务部门提前联系并商定具体送检时间,以便随到随检)。具体期限请送检时现场咨询收发大厅工作人员,由收发大厅工作人员现场联系本所具体检测业务部门确定,并在委托单上注明。

3)现场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现场检定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定证书。

4)大批量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5)对因送检较为集中造成工作量太大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期限完成检定、确需延长期限的,由济宁市计量所相关检测部门提前1-2个工作日向委托单位作好说明工作,并告知延长的期限。

(四)其他事项

1)民用四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送检时,也可直接到济宁市计量所综合业务部办理网上备案(纸质备案)手续,而后再到收发大厅办理送检手续。

2)个人自用的单件强检计量器具(仅限于血压计、民用四表、电子计价秤、人体秤),可免于强检备案,直接到济宁市计量所收发大厅办理送检手续。

3)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送检时,请携带有效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复印件、上一周期检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到济宁市计量所综合业务部办理纸质备案手续。依据检定规程出具检定证书的,停征强检计量收费;无检定规程但依据校准规范出具校准证书的,应缴纳校准费用。

责任单位济宁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人:孔健

济宁市计量所收发大厅电话:3291666

综合业务部电话:3291153

4.主导制定标准奖励。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标准化综合改革建设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9〕33号)》 文件精神,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政策支持范围: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所需申报材料:需提供标准正式文本原件(盖章)一式两份。

具体办理流程:①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征集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可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提报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材料;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将标准制定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③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年度统计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将标准化制修订专项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按照程序向市市场监管局下达标准化制修订专项奖励资金预算。④企业可将申报材料即标准正式文本原件(盖章)一式两份报市市场监管局。⑤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名单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标准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济宁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标准化科

人:朱海波

联系电话:3321096

5.新开办外资企业免费提供印章和营业执照邮寄。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办发202010号),自2020年6月24日起,为在市市场监管局外资登记窗口设立登记的市本级新开办外资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橡塑激光印章一套,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发票专用章共4枚),同时,为所有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免费邮寄服务。

政策支持范围:2020年6月24日起,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选择线上公章刻制的市本级新开办外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免费邮寄服务政策支持范围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资登记窗口办理业务的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

申领材料:0材料办理。

办理流程:外资企业设立完成领取营业执照后,凭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可直接到为民服务中心一楼东侧印章刻制窗口办理。营业执照免费邮寄业务可凭预留地址,由外资登记窗口直接通过邮政EMS办理。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登记服务科

人:高贵娟

联系电话:2397761

6.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2019年4月起,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按不低于注册费用50%予以奖励,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

政策支持范围:济宁市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商标注册证;③商标代理合同;④申请商标发票。

具体办理流程:①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知。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汇总材料,上报市局。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材料后,报送市级财政局,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人:  

联系电话:3321083

7.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100万元奖励。

政策支持范围:济宁市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单位申请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法院出具的认定文件。

具体办理流程: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知。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汇总材料,上报市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材料,按规定报送市级财政局,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人:  

联系电话:3321083

8.市级发明创造资助资金。按照通知年度该项工作开展通知内规定时间,已经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2000元/件;企事业单位实现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在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基础上,每个企事业单位再资助3000元;通过PCT阶段申请的专利:3000元/件;已经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10000元/国家;实用新型、外观 设计专利:3000元/国家(每件专利最多资助五个国家);专利年费维持资助自申请日计算第4-6年的年费,每年资助300元/件;第7-9年,每年资助500元;10年及以上的,每年资助1000元/件;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的企业资助5000元,每增加1件追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的企业资助10000元,每增加1件追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70件的资助10000元,每增加10件追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支持范围:权利人为济宁市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国内、国外发明专利及PCT国际申请;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

所需申领材料:①《济宁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表》,《银行转账和个人邮寄汇总表》;②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明;③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提供发明专利证书;PCT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检索报告;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④共有权利人的应提交共有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⑤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⑥其它有关材料,如国外授权专利证书中文译文等。

具体办理流程:①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受理资助奖励通知。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核验汇总材料,上报市局。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材料,按规定报送市级财政局,向企业拨付资助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人:  

联系电话:3321083

9.市级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

贴息:对符合要求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0%给予贴息支持,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补助: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家企业享受补助最多不超过三次。

政策支持范围:济宁市范围内对上一年度按时完成还本付息以专利权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①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书。②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③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复印件。④专利权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反担保)合同复印件。⑤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所占额度或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⑥知识产权(专利权)评估或价值分析协议、报告、发票复印件。⑦企业符合中小微划型规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⑧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①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通知。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受理、指导企业申报;核查汇总申请材料。③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④提出拟补贴企业名单,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⑤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级财政局,向企业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人:  

联系电话:3321083

 

(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