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工作动态>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发放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8 16:00
浏览次数:
分享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财政分局)、社会事业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县级国家调查队:

现将《关于做好发放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73号)转发给你们,并强调以下几点,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形势下,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加大保障力度十分紧要。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是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直接和有效手段。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启动双低价格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于兜底保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补贴发放力度,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严格落实省《通知》相关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通知》要求的范围和标准及相关要求,全面、细致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增支资金,和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市财政结合中央、省财政资金,统筹市级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其余增支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三、及时做好3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根据《关于2020年3月份全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指数的通报》(鲁发改价格〔2020〕575号),我市3月份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分别为6.6%和17.5%,均超过了双低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应按最新要求向相关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县(市、区)应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认真做好相关数据测算、资金申请、补贴发放等工作,确保在5月14日前完成补贴发放(补贴发放到群众账户视为发放完成)。

四、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报送

正值疫情期间,价格临时补贴是对相关困难群众的重要生活保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民生保障重要责任,按照“按月计算、按月发放”的要求,精确做好应发人数、应发金额、实发人数、实发金额等相关数据测算、调度、分析、汇总,对于人员增减等特殊情况,要在备注中作出充分说明,务必“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准确、及时将补贴发放到相关困难群众手中。其中,3月份补贴发放情况分别由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于5月9日和5月13日前两次将《价格临时补贴数据统计表》电子版及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的扫描版发送至市发改委价格管理邮箱。4-6月份补贴发放情况报送时间另行通知。市发改委将报市政府相关补贴发放情况,并视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鲁发改价格【2020】573号 关于做好发放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数据统计.doc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 宁 市 民 政 局

济 宁 市 财 政 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 宁 市 统 计 局

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