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政策,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市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关于继续执行<关于重新制定济宁城区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10月12日前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反馈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邮箱。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并在信封上注明“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2966197
邮箱:jnsfgwjgk@ji.shandong.cn
附件:关于继续执行《关于重新制定济宁城区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4日
附件
关于继续执行《关于重新制定济宁城区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的通知》的通知
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政策,经研究,《关于重新制定济宁城区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3〕394号)继续执行,有效期调整至2029年12月31日,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6-XXXX。
附件:关于重新制定济宁城区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的通知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年月日
附件
关于重新制定济宁城区非居民用水
基本水价的通知
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为完善长江、运河两座地表水厂建成运行后城区公共供水价格政策,保障两座地表水厂平稳运营,推动多水源区域水价改革工作,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经成本监审,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现重新制定市城区非居民基本水价政策如下:
一、水价标准
1、市城区非居民基本水价调整至每立方米2.88元。
2、市城区特种行业基本水价调整至每立方米5.83元。
二、其他事项
1、以上价格为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调价适用于承担两座地表水厂建设运营的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3、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要切实贯彻政策规定,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水价政策宣传解释,积极主动与用户沟通协调,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在营业场所等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
4、本政策实施范围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兖州区水价政策按照现行价格管理体制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5、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关于继续执行济宁城区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3〕285号)同时废止。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