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继续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函》收悉。根据《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及《济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养犬管理实行分区管理,按照《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划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仅对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对军用犬、警用犬,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用犬等特殊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辅助犬,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养犬管理服务费按照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初次登记费200元/只,以后每年签注费100元/只收取。
三、收费性质和管理方式
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公安部门统一征收,同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公安部门要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做好收费公示,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6年9月15日起至2029年9月14日止,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财政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