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和体育局,济宁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教育分局,市卫生健康委北湖度假区管理办公室、经开区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我市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托育服务收费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定价权限
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保育费、寄宿制托育机构的住宿费)和其他服务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和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制定。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制定。
(一)保育费。保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托育机构为住宿婴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四)代收费。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收费标准及调整程序
(一)收费标准
我市主城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保育费,按照《关于规范全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113号)规定的托育费标准执行。
其他县(市、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保育费,继续按照现行托育费收费标准执行。
全日托时间一般不低于8小时/工作日,具体由卫生健康、教育部门研究确定。提供半日托的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全日托保育费标准的60%计算。计时托、临时托收费标准由托育双方协议约定。
(二)调价程序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保育费标准,由各县(市、区)(含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托育机构建设管理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情况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申请,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或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调整收费标准的,需提前3个月进行报批。
各县(市、区)收费标准文件到期后,继续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的,参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报批。
三、收费管理
(一)收费方式
保育费可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
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婴幼儿实际在机构就餐天数结算,按月结清,多退少补。
其他服务收费,要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二)退费政策
我市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及公共卫生安全等突发事件停托的,不得收取停托期间的保育费,已经收取的按日给予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因婴幼儿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托的,退费办法由托育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
四、建立目录清单
托育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集中公示公开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依职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
济宁市教育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