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
公 告
为进一步完善市城区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国家、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 2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2967023
邮 箱:jnsfgwjgk@ji.shandong.cn
附件: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附件: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济宁市城区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济宁城区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市城区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气价格
济宁市城区非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延续执行0.63元/立方米价格政策。
二、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
济宁市城区天然气经营企业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二)联动价格
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城区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的非居民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综合考虑本地气源特点、用户结构和市场状况,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市场公允价格的确定可参考两种方法:一是标杆法,即参考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水平确定;二是溯源法,即根据当地主要气源平均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推导。
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确定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可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要求执行,即原则上不超过2%。
(三)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季度或半年联动。
(四)偏差校核机制
因企业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不及时或采购的市场气量价格与已联动的价格幅度差异较大时,通过偏差校核机制予以弥补,即当期联动时的综合采购价格与实际发生的综合采购价格差异,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审核程序。为确保价格联动机制全面平稳实施,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实施联动前,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数据,经市发展改革委测算审核后,按程序确定销售价格。未经审核,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后,应对联动机制的执行情况和社会反应进行跟踪调查,适时完善相关价格政策。
(二)做好信息公开。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采购的气价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要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相关信息,做好价格公示。
(三)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市场供需形势以及实行价格联动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社会公众对联动机制了解。在按机制调整终端价格时,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通知所指济宁市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兖州区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参照本办法进行联动。《关于明确济宁城区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4〕218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