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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秋”、“国庆”节日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4-09-1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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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将至,为维护重要节日期间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整体价格平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本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的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经营者,不得囤积居奇、串通涨价或操纵市场价格

四、各月饼、茶叶、高端酒水等销售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到一品一签一货一签,杜绝天价月饼等现象发生。销售盒装月饼和高端酒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各类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免费时间等内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必须严格落实新能源汽车收费减免政策: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绿牌照车辆停车2小时以内/天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2小时的,按2小时以后时间开始计时收费。

、各景区不得有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捆绑销售、强制消费、不执行优惠政策、随意涨价等行为。          

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