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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泄密案例
一、《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
【解读】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督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职离岗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等。
【案例】2018年7月,某市保密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市科技局办公室副主任孙某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涉密文件资料。经查,孙某原为某军区通信部门干部,服役期间收集了大量与其职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将其数字化后存储于个人的笔记本电脑。2012年孙某转业到某市发改委信息中心,继续收集与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至2017年调至该市科技局前,共收集了包括1份机密级、7份秘密级在内的1100多份发改领域文件资料。2018年2月,孙某使用移动硬盘将部分数据导出至其在科技局的非涉密办公电脑,直至案发。事件发生后,该市纪委监委依纪给予孙某政务处分,同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解读】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案例】2018年5月,某事业单位新入职员工贺某被安排在秘书部门工作,由于初入职,对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履行涉密文件销毁管理规定,将3本秘密级汇编书籍交给保洁人员处理,保洁人员将书籍当作废品,卖到了流动废品收购站,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进行了收缴处理。事后,有关部门给予贺某记大过处分。
【解读】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
【案例】2006年5月,某军工单位即将退休的技术人员袁某接到朋友电话,希望他帮助提供一些军品的制造标准,以便参考。热心的老袁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找同事复制三份相关资料,并通过普通邮寄方式寄出。经鉴定,该组资料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袁某受到单位行政记过处分,取消返聘资格并罚款。
【解读】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者外交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案例】某海关在出入境检查时发现,某涉密单位高某准备携带出境的公文包内有秘密级文件。经查,高某为该单位委派担任境外援助项目考察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该文件出境,但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高某行政记过处分,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解读】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
【案例】2013年7月,某档案服务公司承担了某单位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该公司项目办经理宋某,为防止制作完成的数字化档案在处理中丢失,违规将5年多的包括涉密档案在内的所有电子档案信息带出委托单位,擅自违规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经鉴定,其中涉及数百份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该公司给予直接责任人宋某开除处理,该地档案部门对本部门责任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解读】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案例】2017年10月,某机关业务科科长陆某,向单位保密员张某借阅了1份机密级文件供自己学习研究使用。在学习过程中,陆某发现文件中有些思路、观点对妻子的业务工作也会有一定启发,认为“学习参考并非直接使用,问题不大”,便用手机偷拍了文件部分内容后通过微信发给妻子张某。张某收到后未向第三人转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陆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陆某主管领导韩某党内警告处分。
【解读】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案例】2013年8月,某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方某在未经保密审查的情况下,要求工作人员秦某将报县文明办的15份文件资料(其中1份为秘密级)上传到某网盘,设置为分享模式,供县文明办有关人员浏览,造成泄密。事后,方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解读】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使其中的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十分容易被窃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
【案例】2016年4月底,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朱某拟利用“五一”假期核对文件,擅自从涉密计算机中将电子稿刻成光盘带回家,存储到家用笔记本电脑中。之后,朱某家人将该计算机送给其表弟唐某使用。唐某重装计算机系统时,将其中的文档发送至朱某所用互联网电子邮箱,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朱某行政警告处分,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解读】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到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案例】2009年2月,某涉密单位研究所所长张某,私自更换办公室涉密计算机,将原涉密计算机硬盘安装在新计算机上,并在无任何技术防护措施的新计算机和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导致大量涉密文件泄露。有关部门给予张某撤销所长职务、正处级降为副处级的处分。
【解读】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
【案例】2015年10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涉密单位有关领导秘书程某,在连接互联网的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处理多份涉密文件扫描件。经查,程某自担任秘书一职以来,承担了不少文稿起草工作,为图工作方便,他擅自扫描了包括7份机密级、5份秘密级文件在内的大量纸质资料,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程某行政记过处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降低考核等次。
【解读】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是指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装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对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防护的应用程序。擅自卸载、修改,将造成涉密信息系统技术防护和管控能力下降或丧失,大大增加泄密风险。
【案例】某涉密单位在保密自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王某因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私自重装操作系统,且未及时请单位保密管理人员重装访问控制程序,导致该涉密计算机技术防护能力明显下降。事后,该单位给予王某行政警告处分,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解读】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其中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即使删除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存在严重泄密隐患。
【案例】2017年4月,某单位综合处处长魏某为图工作方便,违规安排工勤人员将1台涉密计算机送外维修,致使维修人员将该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并在该机上交叉使用两个非涉密U盘,造成相关涉密文件失控。有关部门给予魏某党内警告处分。
【解读】定密是保密管理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然而,在一些机关、单位,有的国家秘密该定的不定、不该定的乱定,有的一定终身、只定不解,这些问题和乱象当前仍大量存在,导致严重的失泄密隐患。
【案例1】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1份未标注密级但内容敏感的文件,涉嫌泄密。经鉴定,该文件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经查,该市信访局综合科科长张某依据该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某机密级文件有关内容起草了该文件,但未按规定标注密级。负责审核的秘书科科长王某审核不严,导致该文件被作为非涉密文件发布到网上,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张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王某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2】2014年1月,某县委防范办工作人员丁某在转发上级下发的2份机密级文件过程中,未按规定定密,并擅自将文件密级遮住,发至各乡镇。某乡镇工作人员将该文件主要内容整理后,上传至互联网,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丁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案例3】2003年7月,某省直单位决定将国家及省市出台的相关工作文件资料进行汇编,供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中使用。办公室工作人员金某收集、整理了包括数十份涉密文件在内的文件资料,并录入形成电子稿,但未按照涉密文件的最高密级定密。后书稿交某出版社,出版社亦未作严格审查,并在未告知该省直单位的情况下,将该书交由某电子图书发行公司制作成电子版图书,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解读】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内部敏感事项,一旦泄露会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案例1】2020年1月31日,湖南吉首市峒河街道干部向某在防疫期间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将《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内容拍照并将其发送至其亲属微信群,其亲戚又通过微信转发给他人,致使文件照片在微信上肆意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响。向某受到警告处分。
【案例2】2020年1月26日,广西南丹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熊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县疫情防控有关工作材料通过QQ发送到本单位QQ工作群。工作人员区某发现这一信息后,随即将原文转发到其个人微信群,并被群内其他成员转发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南丹县监委决定对熊某、区某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3】某县政协经联委干部柳某,为方便撰写该县《政协志》,在未经保密审查的情况下,将自行收集的5000余份政协系统电子文件资料,通过互联网计算机上传到个人百度云网盘账户。经鉴定,上述文件资料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部分文件资料包含政协工作敏感信息、工作秘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柳某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4】2017年8月,某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综合执法支队干部黎某从机要科领取了6份标密文件(4份机密级、1份秘密级、1份警务工作秘密)后,前往修理ㄏ修车,期间不慎将上述文件丢失。刑侦总队当即向省公安厅汇报,同时全面组织查找文件,并找回5份文件,但1份警务工作秘密文件查无下落。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黎某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监管、领导责任的支队长和支队政委分别进行通报批评和保密约谈。
【解读】当前,各级党政机关存在临时从其他单位借调或聘用人员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人员被安排到涉密岗位工作,从而接触到一些国家秘密,则必须纳入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范围。但实际工作中,不少机关、单位以人员流动频繁、借调时间短等为由,未将借调、聘用人员纳入涉密人员管理,未及时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教育和日常监管,存在一定的泄密隐患,引发了一系列泄密事件。
【案例1】2018年,有关部门在对某单位进行保密检查时发现,多名工作人员在连接互联网的非涉密计算机中违规存储处理多份涉密文件资料。经查,由于工作原因,该单位大量借调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帮助工作。许多岗位涉及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保管国家秘密载体,但该单位几乎从不进行涉密人员审查。部分责任人还存在违规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传递涉密文件的情况。事后,有关部门给予多名责任人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案例2】2017年2月,80后女研究生李某被借调到银监会工作,工作中违规将当时央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标“机密”)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前同事,进而导致该文件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最终,李某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3】2015年3月,某国有企业负责机要工作的合同制员工韩某因考上公务员,便电话向所在部门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告知离职事宜,并请他人代办离职手续,其本人则未按规定回企业进行涉密载体交接。后该企业在清退文件时发现,韩某存放在保密柜中的2份秘密级文件下落不明。案件发生后,韩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