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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山东省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1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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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山东省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发改社会〔2019〕101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山东省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的通知》(鲁发改社会〔2021816要求,在2020年遴选首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基础上,我省将开展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济宁市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济宁市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省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市申报范围。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旅游、中医诊疗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试点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要求

(一)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申报企业范围”“申报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sdiei.org.cn),按照申报流程和指南注册账号并线上申报,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批次市级集中审核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

四、审核确认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材料进行初审,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推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属企业由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推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将推报省平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企业,将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

五、建设培育

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已公布的入库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要按照所制定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做好总结自评工作,规划制定和总结自评情况将作为下步认定为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依据。

六、支持措施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投资,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入库培育企业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还可优先享受国家或我省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其他优惠政策。

(一)优先考虑将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

(二)优先享受产教融合试点相关资金、政策支持。

(三)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相关激励办法根据企业诉求和实际情况再行制定。

七、失信惩戒

省、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其他事宜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负责做好我市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和审核转报工作。各县市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指导企业通过平台线上申报。

(二)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通知辖区内第一批已公布入库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同步完成平台信息补录工作,并将企业所制定的三年规划及总结自评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社会科邮箱。

(三)各县(市、区)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对国家和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给予便利支持。

 

联系人:马颢瑄   联系电话:2967156

 箱:jnsfgwshk@ji.shandong.cn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教育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           济宁市财政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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