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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6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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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济宁城区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省发改委出台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61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1、各县(市、区)要及时落实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严格按照“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的规定,降低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凡非居民天然气购销差价高于省标准要求的,一律按照要求调整到标准以内。

2、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加


大下浮力度,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3、各相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企业用气需要,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4、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复工复产信心。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61号)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