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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6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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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发改收费〔2019〕142号


关于规范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

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各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为规范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行为,促进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中关于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的相关要求以及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 号)文件中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收费管理方式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学校可在核定的最高限价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不限;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学生生活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在提供服务时据实收取。

(二)收费管理权限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确定。

二、收费项目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可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严禁自立项目收费。

(一)学费

中小学学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核准确定的最高限价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不限。中等专业学校学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住宿费

中小学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核准确定的最高限价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不限。中等专业学校住宿费标准可参照大中专院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有: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代收费项目有: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

2.中等专业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可参照我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一)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申请核准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由学校提出申请,根据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依据初审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确定。目前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以2018年 9 月实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执行。各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进行最高限价核准申请的,由学校提供 2018 年 9 月的学费、住宿费收费凭证,根据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初审情况提出收费标准初步意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及学校提供的材料核定最高限价标准。待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后多退少不补,未经批准,学校不得擅自收费。

(二)收费标准调整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申请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应于每年1月底前由学校提出最高限价核准申请,并根据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学校的办学资质、类别、性质及提供的相应材料,并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收费标准初步意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及学校提供的材料核定收费标准。学校申请调整收费标准需提供《学费、住宿费最高限价调整申请报告》、近三年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情况、办学许可证及其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及其复印件、《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成本调查表》(详见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等。

(三)新建学校的收费政策

新建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第一学年执行试运行价格。试运行价格由学校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拟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学校拟定试运行价格后,要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试运行价格,申报需提供试运行价格申请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复印件、《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成本调查表》(详见附件1)、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等,申请住宿费的学校还需提供《住宿费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表五)。试运行价格需经公示并提前告知学生家长后才能执行。

学校于第二学年提出最高限价标准申请,根据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学校申请需提供收费申请说明、《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复印件、《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成本调查表》(详见附件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等,申请住宿费的学校还需提供《住宿费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表五)。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学校的办学资质、类别、性质及提供的相应材料,并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收费标准初步意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及学校提供的材料核定最高限价标准。学校要对第一学年学生和新招生学生按照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根据确定的收费标准对第一学年学生已收取的费用多退少不补。

四、收费、退费政策

(一)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二)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退费政策。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的,在校就读时间不足当学期总天数二分之一的(含),学费、住宿费按当学期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学期总天数二分之一的不退费。

五、收费管理

(一)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学生生活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项目应及时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过程中加收其他费用。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认真填写《收费公示表》(详见附件2),自觉接受学生、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维护收费秩序,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成本调查表

           2、收费公示表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教育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