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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6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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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发改收费(2019)141号                                                             


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为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行为,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收费管理方式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可在核定的最高限价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不限。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学生生活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幼儿园在提供服务时据实收取。

(二)收费管理权限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由各县(市、区)(含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确定。

二、收费项目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严禁自立项目收费。

(一)保教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含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确定。目前,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以2018年9月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执行。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需进行最高限价核准申请,并提供 2018 年9月的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凭证,根据隶属关系报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提供的材料确定保教费、住宿费最高限价收费标准。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擅自收费。待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后多退少不补。

(二)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

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应于每年1月底前由幼儿园提出申请,并根据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幼儿园申请调整收费标准需提供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申请报告》、《近三年的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情况》、办园许可证及其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及其复印件、《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成本调查表》(详见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等。

各县(市、区)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接到幼儿园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办园资质、类别、性质等内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提供的相应材料核定保教费、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

(三)新建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第一学年执行试运行价格。试运行价格由幼儿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拟定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幼儿园拟定试运行价格后,按隶属关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申报试行价格。申报需提供试运行价格申请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复印件、办园许可证及其复印件、《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成本调查表》(详见附件1)、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等。试运行价格需经公示并提前告知幼儿家长后才能执行。

幼儿园于第二学年提出最高限价核准申请,报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幼儿园需提供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申请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及其复印件、办园许可证及其复印件、《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成本调查表》(详见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等。各县(市、区)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接到幼儿园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办园资质、类别、性质等内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提供的相应材料核准保教费、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幼儿园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对第一学年幼儿和新招幼儿按照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根据确定的收费标准对第一学年幼儿已收取的费用多退少不补。

四、收费、退费政策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二)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退费政策。

1.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幼儿家长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的当月保教费退费政策是: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当月保教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需全额退还。

2.住宿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

3.伙食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五、加强收费管理

(一)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认真填写《幼儿

园收费公示表》(详见附件2),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成本调查表

2、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教育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