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专题·热点>新旧动能转换>服务指南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02-22 14:21
浏览次数:
分享

受理窗口:

社会事务窗口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

已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定依据:

1.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

申报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直接登记除外),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

(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申报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3.理事会会议纪要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5.清算报告书

6.债权债务公告

7.清算审计报告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9.印章及财务凭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账户等注销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537)2363870

投诉电话:

(0537)2367836

结果送达: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为民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