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窗口:
社会事务窗口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
已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定依据:
1.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
申报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直接登记除外),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
(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申报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3.理事会会议纪要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5.清算报告书
6.债权债务公告
7.清算审计报告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537)2363870
投诉电话:
(0537)2367836
结果送达: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为民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