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窗口 | 公安服务区综合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对象 | 公民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施行) 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 |||
申报条件 |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1 | 居民身份证 | |||
2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 |||
3 | 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 |||
4 | 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 |||
5 | 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签发 |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568634 | |||
结果送达 | 市民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科技馆5566号市民中心2楼 | |||
政务网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