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窗口 | 基本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
办理项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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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爆竹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编码:3708000104501)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法人单位、自然人 | ||||||
设定依据 | 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改)第三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 ||||||
申报条件 | 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在市级和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是 | 1 | 是 | |||
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是 | 1 | 否 | |||
3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基本建设项目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或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站点提报电子材料。由基本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受理人员初审合格后录入市政务服务监管平台或在平台上预审通过,申报人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或接受电子版通知;对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接受电子版通知。 2.审批与结果送达:市安监局许可服务科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作出许可决定,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说明理由的不予许可决定,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免费邮寄或现场发放。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707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为民服务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