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承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于4月29日在市委党校举办了全市发展改革系统简政放权与项目管理专题培训班。各县(市、区)发改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负责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和驻审批大厅负责同志及市发改委相关科室同志参加了培训。这次培训重点介绍了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改革以及国家、省、市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解读了国家、省去年以来出台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和相关产业政策,围绕“接住”、“放开”、“管好”三个主要环节,就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进行了专题辅导。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印发实施,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实现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同时,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至此,投资体制改革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国务院分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一是取消、下放和转出一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以《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重新修订了政府核准项目目录,共取消、下放和转移49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9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0项、转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10项。此次修订在一些领域改进了管理方式。例如:在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领域,由一律实行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对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保留了对限制类项目、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的核准,其他项目按照对内资项目的统一规定分别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对境外投资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和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取消了对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的核准,下放了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邮政项目和部分铁路、公路、桥梁、隧道、集装箱专用码头、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等项目的核准权限。在原材料、设备制造、加工业领域,取消了冷轧、机车车辆制造、纸浆、聚酯、糖料、制盐等10类项目的核准,下放了钾矿肥、磷矿肥、变性燃料乙醇等项目的核准权限。此次修订暂时保留了一些目前尚不具备取消和下放条件的项目,例如:在产能严重过剩领域,从当前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需要出发,对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的核准权限暂未调整。在能源领域,中央管理层面暂时保留了对部分火电、热电、煤炭开发项目的核准。
二是下放一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2013年第3号令),这个新办法明确了资金管理和项目决策职责。国家发改委不再审批补助、贴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只批资金申请报告,下达投资计划。简化了报审内容,提高效率。改进和规范资金管理行为。强化“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全过程监管。
三是加强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和后续监管。2013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就切实做好取消、下放后的规范核准和协同监管工作,从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实现放管并重、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二、省、市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情况
省政府以《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13〕246号)、《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分三批取消和下放321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发改系统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6项。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3〕32号)明确了省、市、县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目录。
市发改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关于做好承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济发改投资〔2014〕76号),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项,下放县级行政审批项目10项,承接行政审批事项16项。通过此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除个别省明确由市级核准的项目外,我市市级绝大部分行政审批事项都下放到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做到了应放尽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批权限。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一律取消,不再变相实施;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投资事项,按照备案管理的要求,规范备案行为,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同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减少项目前置审批条件,简化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查内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理效率;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保密事项外,将项目申报情况、审批过程、审批标准、审批结果全部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属于审批类的项目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政府收益获得的权益收入,或者直接以政府收益权抵顶工程款的项目;需要有财政偿还本息的各类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含国债资金及中央、省补助资金)。
审批的权限:审批权限一般为哪一级政府投资建设,由该级发改部门审批立项。
审批所需材料:
①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文件;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县级发改部门提交的申请审批的文件;
③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市审批的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项目要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⑤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报省审批的项目提交省国土资源厅预审意见。
⑥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⑦建设项目招标方案;项目招标方案,其内容包括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由同级审批部门核准。
⑧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由同级审批部门审查。
⑨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⑩按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的主要内容:格式为,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容包括,同意项目法人建设该项目的明确意见、建设地点和用地数量、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如果需要编报初步设计概算要在文件中明确提出。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项目核准,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审查核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是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不再对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批。但投资项目还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按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
项目核准文件的效力:企业投资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核准所需材料:
①项目申请人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的申请核准的文件;
②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③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④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⑤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⑦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⑨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⑩按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的主要内容:格式为,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内容包括,同意项目法人建设该项目的明确意见、建设地点和用地数量、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资本金证明等内容。
(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备案项目的范围:2004年国务院《决定》规定:对不使用政府资金,也不在国家禁止和核准范围的其他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由投资者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备案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效力: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备案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资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即: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备案审查时,凡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应该实行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一律不予备案;凡是备案制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律不得审查。对于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要从各自角度进行审查把关,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在投资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规定的备案文件之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时限,向申请备案的投资者答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投资者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其后,投资者即可自行组织投资建设。
备案的权限:项目登记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发改部门负责办理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市级发改部门负责办理市属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项目的登记备案。无隶属关系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按要求需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由县级发改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经市发改委初审后转报省发改委。
备案所需材料:备案项目所需材料非常少,只需项目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规划、环评、土地等手续后置,备案后,项目单位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①由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
②县(市、区)属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初审意见;
③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④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⑥按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