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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辅业务分离及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工作业务流程

发布日期:2014-04-25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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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分离、培育企业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第二步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工商局)

第三步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质监局)

第四步  办理税务登记(税务局)

第五步  建立健全全年财务账目(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步  纳入统计(统计局)

 

 

 

一、工商注册登记流程及需提交材料

 (一)办理流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流程及需提交材料

 (一)办理流程

(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材料

1、现场填写申请表。

2、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负责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行政公章。

(三)注意事项

1、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要求,所有申办材料均需进行原件电子扫描,申请单位务必一次性带全相关材料。

2、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对纸质档案的要求,为便于纸质存档,申请单位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幅面为A4纸。复印材料因存档使用,故不再退还。

3、身份证正反两面需复印同一张纸的同一面上。



三、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需提交材料

 

(一)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要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要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要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发票领购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纳税服务统一咨询电话:12366

 

四、食品药品监管业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餐饮服务许可事项

(一)办理范围

从事餐饮服务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和食堂。

(二)审批程序

1、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审批窗口递交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选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等有关材料。

2、餐饮服务生产企业和个人组织从事餐饮服务生产经营的人员到有资质的健康检查机构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

3、所有申请材料准备完毕后,餐饮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审批窗口提交餐饮服务企业许可申请材料。

4、申请受理后,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经现场审查认为通过有条件整改可以达到许可条件的,申报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并办理办结手续。申请人整改完成后,应当重新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应按要求重新进行审查。经现场审查认为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和标准,且无条件整改的,以及不按要求整改的,不予许可。

5、申报材料、现场审查及检验检测结果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要求的,食品药品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发给餐饮服务许可证。

6、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一)办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商场、超市、市场、食杂店以及电影院、剧院、加油站、报刊亭等从事食品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和个人,均需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9.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10.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流程

 

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可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递交申请,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勘验(餐饮服务许可的现场勘验由许可科和监管所共同完成),许可科终审发证。

 


五、交通物流业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1、提交申请报告。写明成立公司的充分理由、经营项目以及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年营业收入、货源情况、车辆情况、制度建设等。

2、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车辆数必须达到上5辆以上,承诺时限不超过12个月,拟过户车辆提供买卖双方的购车协议以及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技术状况审核备案卡复印件。

5、拟聘用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7、确定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到相关部门出具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包括经营场所平面图;场地、办公室扫描照片;土地、房产证复印件或有效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须有5年以上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商局印制的制式合同)。以上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与现场查验情况一致。

8、将以上材料汇总成册,经交通运输局进行查验,审查合格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9、持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手续,20日内持以上三证复印件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

10、将承诺车辆转入或落入公司名下,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指南

 

(一)办理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所需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法人资质及申请人或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8、申报材料中所有提供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提供方公章,原件经审核无误后退回)。

9、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窗口电话:2568824


 

七、企业纳入统计联网直报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企业纳入统计联网直报需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

2.达到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3.财务规范,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企业纳入统计认定需提供材料

1.连续3个月的公司财务报表复印件。

2.审核登记表。

3.新开业或新投产单位申报书(限新开业或新投产单位);

4.企业基本情况表。

5.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