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市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8日
济宁市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市场中介领域的规范管理,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市场中介领域进行清理规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理顺体制、加强监管、依法运作、规范发展”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法律规范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全面落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对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清理,推进政(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健全完善法规化、制度化监管,加强市场中介领域培育,维护市场公平规范运行,为打造鲁西科学发展高地提供有力保证。
(二)任务目标。通过专项治理,对“官中介”全面清理,切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与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对“黑中介”坚决打击,系统整治市场中介组织不正当从业行为;对“假中介”依法取缔,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中介组织从业秩序;对“好中介”规范管理,促进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二、清理规范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清理规范范围。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评估、鉴证、咨询、代理、经纪、监理、担保、培训等市场中介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二是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从事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三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四是外地来我市执业的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中介组织的详细分类见附件2)
(二)工作重点。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与市场中介组织之间利益输送行为。主要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为中介组织招揽、指定业务,利用行政职权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从中介组织执业活动中谋取经济利益等行为。二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通过市场中介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主要是:工程建设、金融信贷、土地矿产资源配置、财税优惠政策执行、国企生产经营等垄断性领域涉及中介服务的突出案件。三是市场中介组织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和严重经济犯罪行为。主要是:市场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虚假证明文件,协助骗取银行贷款或偷逃税款,搞商业贿赂、价格欺诈和恶性竞争等行为。
三、清理规范主要内容
(一)落实“四分开”要求,开展市场中介组织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脱钩情况检查。按照省监察厅“四分开”有关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与所属经工商登记的市场中介组织,实行组织人员、职能工作、资产财产和办公场所“四分开”),重点检查市场中介组织是否与主管部门合署办公或保持隶属关系,名称是否冠有主管部门的名称字样;国家现职工作人员和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在市场中介组织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三年内,是否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市场中介组织聘任并领取报酬,或举办市场中介组织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市场中介组织是否以主管部门名义招揽业务或开展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相关职能是否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市场中介组织是否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是否与主管部门有直接或间接的资产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市场中介组织是否与主管部门在同一场所办公等。(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编办及各主管和协调部门负责)
(二)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发挥主管和协调部门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市场中介组织审批或监管职责为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按照职责对应的原则,市、县对应部门要在此次清理规范工作中承担协调负责任务。如财政部门要协调负责会计师事务所、政府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的清理规范工作。工作中,各主管和协调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加强规范监管,全面清理向市场中介组织授权的资格审查、咨询服务、鉴证认证等事项。要规范资质审核登记,查找并纠正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指定服务、垄断强制等问题。要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着力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行政审批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日常监管,防范和查处以中介服务为名进行权力寻租或侵吞国有资产案件,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问题,确保全面履职尽责。(各主管和协调部门负责)
(三)规范经营运作,组织开展市场中介组织提质上档活动。督促指导各类市场中介组织树立做大做强意识,积极开展提质上档活动,切实做到“五要五有”:一要遵守资质规定和经营范围执业,做到有组织资质、证照齐全;二要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能力,有合格人员资格,坚持持证上岗;三要强化内部约束,有执业制度,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杜绝恶性竞争、虚假执业、商业贿赂等问题;四要严格照章纳税,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杜绝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逃税漏税等问题;五要坚持价格公道,有收费登记,需办理收费登记的市场中介组织须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登记,其他不需办理收费登记的中介服务,要本着合理公道的原则协商收取相关费用,实现市场中介组织与服务对象的双赢。(各主管和协调部门负责)
(四)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坚持边治理、边规范,通过建章立制巩固和扩大清理规范工作成果。修订完善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明确主管和协调部门职责任务,完善市场中介组织执业规范。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要求,逐步推进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制定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准入退出制度,激发中介服务市场活力。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和协调部门、行业自律相配合的日常监管体系。健全信誉评价、执业质量检查、不良行为和行贿犯罪查询等信用机制,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指导市场中介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廉洁风险防控、公开透明运营、信息公开等制度,提高市场中介组织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主管和协调部门负责)
四、实施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自2014年3月1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实行市县两级同步开展,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3月25日)。成立济宁市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研究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26日—4月30日)。对照《市场中介组织分类参考表》(附件2)和《中介组织脱钩情况对照表》(附件3),工商、编制、司法、民政等登记管理部门要认真排查摸底,建立分类台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职责内的市场中介组织进行调查摸底,找准存在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填报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情况汇总表(附件4)、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调查登记表一(附件5)、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调查登记表二(附件6),于4月30日前将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查不认真、不彻底、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顶风违纪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三)集中治理阶段(5月1日—6月10日)。在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清理规范情况进行督查。要从脱钩分离、市场准入、投诉举报、信用监管等方面入手,坚持突出重点、点面结合,认真开展好集中治理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相关部门、单位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党员干部构成违规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章立制阶段(6月11日—6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整理、制定和细化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并汇编成册,指导全市工作开展。要加快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平台建设,研究制定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并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总结验收阶段(7月1日—7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于7月20日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全市市场中介领域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济宁市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日常调度、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组织领导。
(二)落实工作责任。工商、编制、司法、民政等登记管理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发挥整体作用。各主管和协调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本行业的市场中介领域清理规范任务和要求,落实工作目标、责任人员和具体时限,切实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要切实加强对各主管和协调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组织不力、整改不彻底、验收不合格以及被查或群众投诉举报发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做好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简报等宣传媒体,及时报道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和进展情况,大力宣传工作成果,提高社会公众对清理规范工作的参与力度,努力营造浓厚氛围。
为搞好这次清理规范工作,加强公众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537—2310328。
附件:1.济宁市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市场中介组织分类参考表
3.市场中介组织脱钩情况对照表
4.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情况汇总表
5.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调查登记表(一)
6.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调查登记表(二)
7.行业主管和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参考表
附件1
济宁市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中会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贺 雷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邓 炜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 员:张茂瑞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市考核办常务副主任
刘 鹏 市编办副主任
韩 冬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正运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伊立峰 市教育局副局长
宋洪泰 市科技局调研员
孔 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
相广灿 市监察局副局长
范继珍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迎东 市司法局纪委书记
王玉留 市财政局副局长
焦绪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外国专家局局长
李殿宏 市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
冯集鹏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朱 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韩道坤 市交通运输局交战办副主任
刘继慧 市水利局副局长
姚彦臣 市商务局副调研员
张 康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孙 进 市审计局副局长
潘荣钧 市环保局副局长
郑庆军 市旅游局副局长
许修航 市安监局调研员
陈秀海 市法制办副主任
刘振海 市人防办副主任
曲洪德 市工商局副局长
胡方耐 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 立 市金融办副主任
高善长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
裴 虎 市物价局副局长
王鲁宁 市地震局副局长
孟 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许 勇 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朱洪坤 市地税局副局长
鲁树兵 市质监局纪检组长
孙茂璞 市气象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相广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的综合协调、督促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市场中介组织分类参考表
大 类 | 小 类 | |
1.评估机构(8类) | 1.资产评估机构 2.价格评估机构3.价格认证机构4.土地评估机构5.矿业权评估机构6.房地产评估机构7.保险公估机构8.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机构 | |
2.鉴证机构(13类) | 9.公证机构10.仲裁机构11.司法鉴定机构12.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4.水电工程蓄水安全检测机构15.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机构16.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17.产品质量检验机构18.标准化检验机构19.法定计量检验机构2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
3.代理机构(23类) | 22.律师事务所23.基层法律服务所24.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25.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26.工交水利等招标代理机构2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8.商标代理机构29.专利代理机构30.企业登记代理机构31.税务师事务所32.报关机构33.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34.广告经营机构35.拍卖机构36.保险代理机构37.城市房屋拆迁机构38.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机构39.旅行社40.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41.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42.货运代理机构43.进出境快件运营机构44.军粮供应委托代理机构 | |
4.咨询机构(13类) | 45.工程造价咨询机构46.工程咨询机构47.证券评级机构48.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49.财务顾问机构5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机构51.安全生产评估机构52.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5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估机构5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55.海域使用论证机构56.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机构57.产品质量认证咨询机构 | |
其他机构 | 5.审计机构(1类) | 58.会计师事务所 |
6.经纪机构(6类) | 59.房地产经纪机构60.证券服务机构61.期货经纪机构62.保险经纪机构63.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机构64.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机构 | |
7.监理机构(4类) | 65.工程监理机构66.设备监理机构6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68.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机构 | |
8.担保机构(2类) | 69.融资性担保机构70.非融资性担保机构 | |
9.培训机构(7类) | 7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72.保安培训机构7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7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75.飞行签派员培训机构76.认证培训机构7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
10.介绍机构(3类) | 78.职业介绍机构79.人才中介服务机构80.婚姻介绍机构 |
附件3
市场中介组织脱钩情况对照表
项目 | 内 容 |
组织 人员 分开 | 1.是否为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含事业单位)的所属机构,与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含事业单位)是否有隶属关系。 |
2.是否有公职人员在本组织兼任职务,或担任业务顾问。 | |
3.股东、合伙人或从业人员中,是否有离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其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包括本组织所处地区,或者其原任职务管辖业务与本组织所从事业务相关。 | |
4.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受聘为本组织从业人员的,其人事档案是否已转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 |
职能 工作 分开 | 5.是否以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含事业单位)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
6.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是否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本组织办理。 | |
7.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含事业单位)是否为本组织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本组织执业。 | |
资产 财务 分开 | 8.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含事业单位)是否为本组织的投资者,在本组织是否享有所有者权益,或以机关工会名义入股等形式从本组织谋取经济利益。 |
9.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含事业单位)是否以各种名义收受本组织的管理费用。 | |
10.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含事业单位)是否占有、平调或借用本组织的资产。 | |
11.本组织是否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 |
办公 场所 分开 | 12.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含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是否提供或租借给本组织作为执业场所。 |
附件4
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情况汇总表
行业主管或协调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机构名称 | 负责人 | 工商执照号码 | 所属协会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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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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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附件5
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调查登记表(一)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介组织名称 | 经营地址 | 注册资金 | |||||||||
法人代码证号 |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 税务登记号码 | |||||||||
行业主管部门 | 参加何种行业协会 | ||||||||||
何种资质 | 资质等级 | 发资质机关 | 资质证书 | ||||||||
是否为转(改)制企业 | 转(改)制企业是否与原单位脱钩 | ||||||||||
经营范围 | |||||||||||
收费依据 | 收费许可证号码 | ||||||||||
收费标准 | |||||||||||
有无超范围从事中介行为 | 有无与行业主管和协调部门利益分成 | 利益分成情况 | |||||||||
有无与业务委托单位利益分成 | 利益分成情况 | ||||||||||
附件6
清理规范市场中介领域调查登记表(二)
市场中介组织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 人情 况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学历 | 籍贯 | 职称 | 出资比例% | |
财务 技术 从业 人员 情况 | 姓名 | 职务 | 学历 | 籍贯 | 职称 | 执业资格证 | 专(兼)职 |
备注 |
注:如填表栏内未能全部填写的,请另附表。
附件7
行业主管和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参考表
行业主管和协调部门 | 负责业务范围 |
市编办 | 从事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证培训机构、人事劳动仲裁机构等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服务机构、司法鉴定和认证机构等 |
市民政局 | 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类市场中介组织 |
市工商局 | 所有清理规范范围内的中介组织注册登记情况,商标代理、广告经营机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等 |
市发展改革委 | 工程咨询机构等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节能评估机构等 |
市教育局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办学机构、成人学历考试服务机构等 |
市科技局 | 专利代理机构等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保安培训机构、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等 |
市财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政府采购代理等 |
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评估所、测绘中介机构等 |
市城乡规划局 | 规划咨询、技术服务机构等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房地产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工程招投标咨询和代理机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图审机构、房产测绘机构、城市房屋拆迁机构等 |
市交通运输局 | 汽车性能检测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超载检测机构、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监理等 |
市水利局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估机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水电工程蓄水安全检测机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等 |
市商务局 | 拍卖机构等 |
市文广新局 | 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 |
市审计局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师事务所等 |
市环保局 | 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环评机构等 |
市旅游局 | 旅行社等 |
市安监局 | 安全生产评估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等 |
市法制办 | 仲裁机构等 |
市人防办 | 人防工程监理及相关中介机构等 |
市金融办 | 担保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 |
市物价局 | 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认证机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机构等 |
市地震局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等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机构等 |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税务师事务所等 |
市质监局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标准化检验机构、法定计量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产品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等 |
市气象局 | 防雷检测设计及气象中介服务机构等 |
注:1.各行业主管和协调部门对具有多种资质的同一机构只填写一份表格。
2.对上述参考表中未标明列入的,各行业主管和协调部门要重点梳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市场中介组织,并按要求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