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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促进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鲁政发〔2013〕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主题主线和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快打造鲁西科学发展高地,为实现济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的,不设前置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强社会协同治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管,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逐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三)积极主动向下级政府放权。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注重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问题,积极主动向下级政府放权,充分发挥下级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各县(市、区)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深化大部门体制改革,按照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将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解决职责交叉、职能分散、责任不清问题。
(五)统筹规划,分步推进。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侧重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条件成熟、能够解决的事项积极推进,条件不成熟的逐步研究解决。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认真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没有明确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我市原则上不列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凡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凡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管理层级,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在调整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2014年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市编办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2.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贯彻《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省制定的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我市贯彻落实意见。改进和完善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2014年取消下放部分“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投资审批事项。(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贯彻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市工商局会同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布的取消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项目目录,做好全市工商登记的相关调整工作。(市工商局会同市编办、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4.继续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压减工作。建立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打造“项目最少、程序最简、效率最高”的城市品牌,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力争成为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优的市之一。原则上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政府不再审批;凡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解决问题的,取消政府管制;凡能够通过事后监督达到管理目的的,取消事前行政许可;凡自然人和非公企业自主投资、自担风险的项目,除须报省级以上审批核准的外,取消审批核准;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对企业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证照的年检、年审等,除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外,一律取消;凡影响市场流通的体制性障碍和限制性规定,都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凡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对应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凡市级政府设定的各项审批,全面予以取消。本届政府任期内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再削减三分之一以上;在市政府2012年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基础上,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新一轮削减任务,力争压减幅度达20%。(市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5.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推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首问负责制,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理流程,转变服务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本届政府任期内市级行政审批办结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编办、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6.创新审批方式。积极推行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市县两级联合审批、模拟审批制度,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完善部门协商办理机制,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进行全程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编办、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减少和规范行政管理事项
1.做好省级财政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市、县(市、区)项目的承接、服务工作。做好省投向重点区域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园区和特色产业园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的区域建设专项资金分解落实工作。健全完善扶持市、县(市、区)项目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减少、合并、下放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2014年对不适合保留的市直部门分配的下级对口部门业务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补助项目进行清理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归并整合使用方向一致、扶持对象相同的项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下级政府不用省财政资金承担的项目,可由下级政府直接审批。出台完善我市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时公布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取消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政策,及时督促执收单位变更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编码,对现行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各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坚决放开目录以外的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4.精简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评比表彰项目,今后一律不再审批。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鲁厅字〔2013〕10号),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要投入财政资金的评比达标表彰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以外的一律不得组织开展。严禁以评比达标表彰为名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工出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5.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制定购买服务目录、规范购买服务程序、制定购买服务标准,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推动政府由养人办事向购买服务转变。(市财政局会同市编办、市民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优化职能配置
1.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等职责。2014年组织实施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将上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并在部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市编办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整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2014年组织实施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将上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并在部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市编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理顺市以下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药品稽查队伍建设,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机构,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2014年6月底前完成。(市编办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4.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统筹政府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确保本届政府内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根据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出相关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调整精简意见。动态调整机构编制资源,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将工程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出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具体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6.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逐步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改进和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推动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市编办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7.清理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相近、成员单位基本相同的议事协调机构予以合并,多年未开展工作、承担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相关职责已明确由职能部门承担的议事协调机构予以撤销。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现有机构可以承担或协调解决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由牵头部门报市政府研究确定。2014年6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8.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功能园区建设,提高运营效率。进一步强化各类功能园区管委会职能配置,优化机构设置;支持园区在经营管理、用人机制、利益分配等方面探索灵活管用的措施办法,增强发展活力。(市编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9.进一步强化区政府职能配置。推动市政府向区政府放权,强化区在城市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事权,加大市直有关部门对区的放权力度,明确市区事权划分,进一步强化区政府职能配置。距离市政府驻地较远的市辖区,赋予其相当于县的管理权限。(市编办会同市有关部门、任城区政府负责)
(四)改革完善社会组织体制机制
1.加快培育社会组织。加大社会组织的扶持发展力度,扩大社会组织在全社会的覆盖面。发挥群众、社会团体的枢纽组织作用,带动和引领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作用,支持社会组织承担更多社会服务和社会自治事务。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市民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推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一业多会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央、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研究制定我市的实施意见。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推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等职能向具备资质、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转移。根据国家、省出台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我市实施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程序、资金安排和组织保障,按照自愿承接和竞争择优等原则,将有关职能有序向社会组织转移,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市编办、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完善和加强宏观管理
1.完善宏观管理体系,强化宏观管理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分析研究全市及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健全经济形势定期分析制度,及时提出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出台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消除地方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制定加强市场体系建设的有关制度;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机制,完善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联席会议制度,在全市公共服务行业开展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执法行动。加快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省完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意见,2014年出台我市贯彻意见。2015年提出完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负责)
4.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按照国家、省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编制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依据全省信用基础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征信系统框架,基本确立信用监管体系,健全守信和失信约束机制。健全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5.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商务信用监管,重点在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进出口、教育和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人事管理、出入境等重点领域建立信用档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制定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规范。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服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加强依法行政
1.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确定部门职能。(市编办会同市法制办负责)
2.完善依法行政制度。2014年制定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市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
3.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大力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公开,增强改革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2014年10月底前提出落实意见。(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加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信息的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房建设和分配、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信息公开。(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按照上级要求和总体部署,公开市级“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市直各部门除少数因涉密不宜公开的,都要公开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负责)
4.推进公益性服务行业办事公开。规范水电煤气、交通电信等公益性服务行业办事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办事公开制度化建设,强化监督检查,2014年6月底前编制出台公益性服务行业办事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市监察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5.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贯彻落实《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其他加强行政执法的有关条例和规定,指导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备案。(市法制办会同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6.清理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54号)和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对已公布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对即将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切实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市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
7.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行为,2014年出台《济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监察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8.加快科技防腐体系建设,完善电子监察综合平台。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公共资源交易、重点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等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对违规行为实行网上警示和问责。(市监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将落实本意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及时建立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有序、合力共为的工作格局,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
(二)做好衔接落实。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对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对下放的项目,要搞好承接,规范运行,做好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决不允许发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本级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措施,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取消和下放。
(三)搞好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负责对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根据任务完成时限和工作进度,对各部门落实分工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