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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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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促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省发改委以鲁发改财金【2013591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根据省发改委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企业进行专项核查,是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重要举措。国家发改委高度重视本次核查工作,明确提出凡核查工作达不到要求的省市区,停止其上报企业发行债券申请的审核工作。省发改委要求各市高度重视,维护全省大局,尽快完成核查工作。

二、要确保质量。企业债券发行申请企业专项核查工作,分企业自查、省发改委核查、国家发改委抽查三个阶段。为搞好我市企业自查,市发改委明确了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有关县区发改局也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靠上督导企业自查。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明确分管领导靠上工作,与主承销商等有关中介机构主动联系,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核查内容逐项自查,形成详细的自查报告,于64号前上报省发改委。

三、要明确责任。企业在自查过程中,要记录自查事项的人员,自查时间、自查方式、获取证据等内容祥细编制并保存工作底稿,留存工作记录。企业要承诺自查过程及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拟发行城投类债券的企业的自查报告要由同级政府盖章确认(占市通道的区属企业的自查报告要由市级政府盖章确认),拟发行产业类债券的企业的自查报告要由所在县区发改局确认后报市发改委确认。

附件:鲁发改财金【2013591号文件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528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鲁发改财金【201359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

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5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

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11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的经济工作总要求,切实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建设,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作用,规范企业债券发行申请企业行为,提高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我委将组织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各申请发债企业、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我委将在自查基础上按比例进行抽查。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已上报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我委对发行申请正在审核,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划分的“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发债申请企业和相关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

    二、核查内容

    (一)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重点是2010年以来,国务院、我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申请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情况。

    1、企业独立运作、政府公务员兼职、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情况。

    2、母公司对合并报表企业的实际控制情况,包括人员、财务、管理制度等。

    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状况。

    4、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是否设立风险防火墙。

    (三)申请发债企业资产、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

    1、申请发债企业资产构成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为发债突击注入资产的情况。企业最近一个财年以来的资产重组情况。是否有资产重组计划。

    2、申请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的情况。

    (四)债券担保的有效性,抵押担保是否存在一物多押,抵质押资产是否是易变现有效资产,第三方担保的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

    (五)申请发债企业以前各期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需提供资金往来单据等证明材料。

    (六)申请发债企业20132014年到期债券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安排。

    (七)申请发债企业偿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八)申请发债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债权计划,以及各类私募债权品种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集资情况,以BT方式对外合作、拖欠情况。企业应说明在2年内拟进行上述方式融资的计划,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信托、理财、资产证券化等私募产品融资的,及时向我委报备。

    (九)对申请发债企业主体和债项评级情况,有无虚增级别、以价定级的情况。申请发债企业应提供评级交费情况。

    (十)申请发债企业、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综合信用承诺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有无限制券商、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本地区正常开展业务的行为,有无直接或间接干预发行人遴选承销商、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行为。

    三、核查方式

    核查工作以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自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查,我委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认真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承诺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发行人、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结合申请发债企业的具体情况,逐项说明对前述问题的自查程序、自查过程和自查结论,自查过程应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相关内容。

    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应详细编制并保存自查工作底稿,留存自查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示统一、记录清晰。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自查报告对申请发债企业进行核查,并承诺本省范围内申请发债企业自查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我委按比例抽查,如发现自查、核查不实,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方的责任。

    1、属于申请发债企业责任的,退回发债申请,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暂停其发债申请资格。

    2、属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的,暂停受理该区域所属企业发债申请。

    3、属于中介机构责任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暂停乃至取消机构从事企业债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对具体责任人员实行企业债券业务资格禁入。

    四、有关安排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将自查工作报告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核查后将核查报告一并报送我委。我委将分区域、分券商、分产业领域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列入我委抽查范围的企业抽查合格后再予核准债券发行。对未列入抽查对象的企业,我们也将在审核其自查报告和省级发改部门核查报告后,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债券发行。

    今后,新报送属于本通知自查、核查范围的企业发债申请均须按照上述要求,对有关情况逐项作出说明,说明文件与其他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