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流通领域中央投资扶持各专项的管理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流通领域中央投资扶持项目申报审核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流通领域中央投资扶持项目申报审核规范意见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山东省流通领域中央投资扶持项目申报审核规范意见
为全面规范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粮油仓储设施、粮食现代物流、物流业、农产品冷链物流等流通领域5个中央专项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审核内容、条件、标准及程序,进一步增强项目管理的科学性,确保在审核项目时坚持原则、依规审查、按章办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1304号)等文件要求,以及近年来各专项实施情况,特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一章项目主体
第一条流通领域中央投资项目主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公司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授予荣誉的优先支持。
第二条粮油仓储设施项目主体应当是承担政府储备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油企业。
第二章项目条件
第三条申请中央投资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支持方向和原则,以及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项目要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竞争力,对促进我省现代流通业发展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必须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第五条按照《国家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山东省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2010-2020年)》要求,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原则上必须在国家规划内的济南、德州、潍坊、菏泽、枣庄、聊城、济宁等7个散粮物流节点城市。
(二)内陆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超过30万吨,具备开行火车班列运输的基本运量,具有铁路散粮接收、发放能力。
(三)内河港口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超过50万吨,具有码头散粮接收、发放能力。
(四)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在主要散粮物流节点,依托大型粮库、大型粮油加工企业、粮食码头和批发市场,建设与散粮车辆配套的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码头、卸粮坑、吸粮机、散粮倒运车、出仓机、装车机等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其中:粮食储备库仓容5万吨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30万吨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年交易量50万吨以上。
(五)散粮运输工具。按照跨省(区)主要通道的粮食流通量、品种、作业需求,支持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增加散粮运输工具。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粮食年转运量100万吨以上(购置散粮火车皮和内河散粮船舶)、年集运量30万吨以上(购置散粮汽车)、年转运量30万吨以上(购置散粮集装箱)。
(六)企业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根据发展粮食现代物流要求,支持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建设信息系统和粮食质量检验检测系统。
第六条粮油仓储设施项目主体必须是承担政府储备、托市收购、临时收储等政策性业务的粮油收储企业,并且是为承担国家储备和为完善地方储备制度而建设的仓储、油罐设施项目。单个项目建设仓容规模不小于0.5亿斤、油罐规模不小于5000吨。
第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粮食现代物流、粮油仓储设施、物流业、农产品冷链物流等5个专项的申报项目,必须是合规在建项目或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已经竣工或收尾项目不得上报。
第三章扶持方式
第八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国家给予投资补助,省级适当安排部分配套资金。
第九条粮食现代物流项目中,对符合条件的散粮中转库、散粮接收、发放设施以及信息、检验检测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对散粮运输工具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年限为2年。投资补助及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散粮相关设施投资的30%,且补助和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条粮油仓储设施项目中,粮食储备仓补助资金平均为1000万元/亿斤,储备油罐补助资金平均为250万元/万吨。
第十一条物流业投资安排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2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对多式联运和转运设施工程、物流园区工程、城市配送工程、大宗商品和农村物流工程、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应急物流工程等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农产品冷链物流、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等项目,参照贷款贴息规模给予投资补助。
第四章扶持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重点扶持建设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
第十三条粮油仓储设施项目重点扶持建设粮食储备仓容、食用油罐。
第十四条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重点扶持建设散粮中转库(主要支持立筒仓建设),与散粮车辆配套的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码头、卸粮坑、吸粮机、散粮倒运车、出仓机、装车机等散粮接收、发放设施,散粮运输工具,企业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
第十五条物流业重点项目重点扶持建设物流配送工程、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物流园区工程待国家出台专项规划和政策后再扶持。
(一)物流配送工程:为全社会流通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农村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项目。
(二)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为制造企业提供原材料采购、仓储、配送等服务的第三方物流项目。
(三)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业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四)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现有物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项目、国家物流标准推广示范项目、物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等。
第十六条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重点扶持建设冷库及设施设备、低温配送中心、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及购置冷藏运输车辆等。
(一)冷库建设工程:肉类和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冷链物流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零售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利用现有低温储藏设施的基础上,建设设施先进、节能环保、高效适用的冷库。
(二)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建设工程:大中城市周边规划建设的具有低温条件下中转和分拨功能的配送中心。
(三)冷链运输车辆及制冷设备工程:大型冷链物流企业购置冷藏运输车辆;肉类和水产品加工、流通和销售企业购置预冷保鲜、冷藏冷冻、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工具等冷链设施设备。
(四)肉类和水产品冷链物流工程:大型肉类和水产品企业改造生产流水线及温控设施,在产品排酸、预冷等低温初加工的设施建设;肉类和水产品冷藏运输和全程监控技术设施建设;承担中央和地方猪肉储备企业的冷库建设。
(五)果蔬冷链物流工程:在分级、包装、预冷等商品化处理和冷藏储存等环节的设施建设;具有集中采购、跨区域配送能力的现代化果蔬配送中心建设;第三方果蔬冷链物流服务企业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六)冷链物流全程监控与追溯系统工程:果蔬、肉类、水产品等大型农产品生产及物流企业,利用现有的企业管理和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信息追溯系统。
第五章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等。项目总投资构成中不含拟申请国家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总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主要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融资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财务评价中的主要静态和动态经济指标。
第六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及工期安排等;3、项目市场分析。包括市场规模分析,上、下游对接服务企业的协作意向,以及周边其他同类物流企业现状、申报项目实施后市场份额分析等;4、项目设计方案。包括项目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图等;5、项目总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融资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财务评价中的主要静态和动态经济指标;6、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包括项目融资风险、建设风险和运营管理风险及相应的控制风险措施等;7、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设备的拟招标规模(数量)和投资额度等;8、附总平面图(注明现有设施和申报项目拟建设施);9、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七章申报项目必备附件
第二十条项目附件主要包括: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原则上必须为原件,且与项目主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一致,并均为相关部门批准的正式文件(带文号)。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二)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意见。
(四)项目现占地土地证(复印件要核对原件,土地证持有人应与申报项目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须说明原因),新征土地需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项目建设资金中:1、企业自有资金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兑帐单或企业存款证明;2、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需提供地方政府批准的配套资金证明文件;3、银行贷款需提供银行贷款证明材料,其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资金进帐单。
(七)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开工许可、实景照片和工程造价或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
(八)涉及铁路专用线、港口码头等建设和改造的,须具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九)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要提供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出具的交易证明。
(十)粮油仓储企业要提供承担政府粮油储备计划下达文件或承储协议。
(十一)企业被有关单位授予的荣誉等相关材料(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A级物流企业等)。
第八章严格审核上报
第二十一条对申报的流通领域中央投资各专项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程序,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确保申报项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