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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05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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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通知

鲁计外资〔2004〕268号

各市计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及计划单列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及国家计委、经贸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2000年第7号令)、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3号文件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5号)等文件精神,我委相继出台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现将有关问题予以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主要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列内、外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

  (一)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利用外资审批权限规定,由省及省以下各级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国外贷款项目;

  (二)省计委审批的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通过后,视同为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我省限额以上项目以及有国家投资的限下内资项目,有关免税事项由我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办理;

  (四)其他按照国家授权办理的内、外资项目。

  应由省计委受理的上述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范围包括:

  1、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所需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审核与办理;

  2、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符合国家规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所需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审核与办理;

  3、已设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4月1日之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等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税所需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的审核与办理。

二、关于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的办理

  (一)办理程序

  按照国家规定,以上事项的办理,需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初审后,正式行文上报我委;省直部门所属企业由所属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由所属省直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上报我委;省属大企业集团以及计划单列大企业集团可由集团公司直接行文上报我委。各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及材料,经我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或证明等文件。

  (二)办理所需材料

  1、办理进口设备《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件1-2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

  (3)市发展计划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关于申办确认书的请示报告原件3份;

  (4)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设备清单(市发展计划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盖章)原件6份;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外商投资项目还需提供: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份;

  (7)经过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盖章或签名的防伪件)2份。

  2、申请办理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退税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时,应提供: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件1-2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

  (3)市发展计划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关于申办确认书的请示报告原件3份;

  (4)办理免税的国产设备清单(市发展计划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盖章)原件6份;

  (5)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2份;

  (6)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或生产工艺流程说明2份;

  (7)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份。

  3、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时,应提供:

  (1)原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原件2份;

  (2)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原项目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2份;

  (3)根据国家规定,此类项目资金来源必须是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资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自有资金的确认必须是在经会计事务所审定的、并经会计事务所签章的最新会计报表以及说明,原件各2份;

  (4)关于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的说明报告2份;

  (5)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市发展计划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盖章)原件6份;

  (6)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份。

  (三)文件出具

  我委对以上免税事项的办理,采取一次性确认或出具证明的方式,共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或国产设备清单)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附清单)一式六份,其中二份存档,一份报国家备案,其余三份下发(申请机关、项目法人单位、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或省国税局各一份)。

三、关于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有关事项办理的初审要求

  1、各申请单位(包括市计划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集团)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各申请单位申请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项目单位名称、性质,项目的基本情况,批复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设备用汇额或自有资金性质及来源,执行年限,政策条目,办理抵免税的需说明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办理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的需说明理由等内容。

四、关于进口设备、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事项的变更

  项目确认书出具后,涉及进口设备、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事项的变更,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变更,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需对原可研报告进行调整,并由原审批部门对调整报告进行补充批复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同时项目单位提供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及各申请单位的申请变更报告。

五、其他事项

  1、上述各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仍按现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单位在批复中,必须明确:“经审核,符合国家《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第X条第X款(内资项目)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X条第X款,属于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范围(外资项目)”,同时还要明确进口用汇额、国产设备投资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在可研报告编制中要单列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国产设备清单及投资额。

  2、有关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有关事项的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转报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3、本通知要求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为规范统一有关工作,提高办事效率而重申的。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9】29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进一步做好鼓励类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加强各直属海关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审批部门)的联系配合,同时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拟定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内外资投资项目和出具《项目确认书》过程中,承担审核有关投资项目是否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的职责。海关作为鼓励类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审批部门,负有配合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共同严格把关,正确执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职责。

二、内外资投资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应凭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受理相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对于因产业条目内容表述不清晰容易产生争议或者海关认为有关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存在明显不当的,直属海关应当主动与省级项目审批部门联系沟通,如果省级项目审批部门认为适用产业条目正确的,应当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确认,并将上报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确认意见前,海关暂不受理相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项目单位为此向海关申请先凭税款担保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受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回复有关投资项目是否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意见的同时,将相关意见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海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确认意见,决定是否办理有关内外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三、对于海关已经根据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内外资投资项目,经审计部门检查或海关系统自查后提出有关投资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质疑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有关投资项目不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海关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确认意见停止受理有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征已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税款。

四、海关在根据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相关内外资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是否适用相关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审核;如有疑问,应及时与省级项目审批部门进行沟通,尽量避免事后再对已经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投资项目是否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的问题提出质疑。

五、海关在根据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相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时遇到超权限审批、拆分项目及其他违规问题,也按照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六、对于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项目确认书》经常出现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差错、拆分项目、超权限审批或者违反规定擅自下放《项目确认书》出具权限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有关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项目确认书》的权限,并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

七、对于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其他省级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办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