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36 号文件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严格规范操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按照学习培训、制定方案、核定编制、竞聘上岗、妥善安置、绩效考核、兑现奖惩的工作步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操作程序,稳健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不断提高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健全补偿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要求,坚持“明晰渠道、强化保障,增加投入、优化配置,转变机制、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财政补偿机制,加大落实力度,尽快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人员经费补助与核定编制数挂钩,与绩效考核结合,确保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指导意见》(鲁价费发〔2011〕128号),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收费并纳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物价部门要加快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的具体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和医保报销政策调整的基础上,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结合实施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电算化工作,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制定科学的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机制,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三、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妥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鲁人社 〔2011〕40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分类制定未聘人员安置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多渠道、多方式妥善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要积极做好未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回应未聘人员合理的利益诉求,主动化解各类矛盾,确保不出任何问题。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预案,层层分解任务,实施全程监控,切实把工作做在前头,做实做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聘用的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应从当地实际出发,组织相关部门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制定政策,妥善处理,今后不得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人员。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主要实施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一名县级干部包干负责,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建立医改工作包干责任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泗水县、曲阜市、邹城市、兖州市责任包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高新区、市北湖新区、嘉祥县、任城区责任包保;市财政局负责对汶上县、梁山县责任包保;市卫生局负责对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市中区责任包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调度,搞好工作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参与改革的各级各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纪律意识,严格按政策办事,确保改革不走形、不变样。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工作纪律,在竞争上岗、分流安置、资金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