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0〕2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我市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步伐,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稳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有利于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 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已成为化解"三农"问题, 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辐射范围不广、带动能力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重大意义,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指导,扶持和服务,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条例》,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支持、部门指导、市场取向、依法规范"思路,大力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和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积极围绕我市农业整体布局,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全市具有特色优势和规模优势的农业产业都要建立起运行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一批产业优势突出, 管理规范,服务统一,效益明显,有产品品牌,利益联结紧密, 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专业合作社,促进全市农民组织化管理水平显 著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 和质量安全建设不断加强。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民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是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并在实现全体成员利益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壮大。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多形式发展。从实际出发,立足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五是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
三、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立财政扶持资金。各级政府都要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 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农技推广等服务。市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和奖励;各县(市、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本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奖励,并对取得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及注册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补贴。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配合,共同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补助和奖励的申报,审查和验收工作。
(二)实行免费登记注册。凡从事种植、养殖、林果、加工、 运输、销售和农业服务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会员数量达到有关标准,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都可以到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及时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免费注册登记服务。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08〕81 号)规定执行。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的金融政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周转资金困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也可向其中的农户、专业大户、工商个体户、龙头企业等不同对象贷款,按照国家规定, 其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给予优惠。探索完善以合作社担保,社员联名担保,农业设施担保等形式办理贷款的做法。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贷款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保险公司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提供保险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高效农业等项目优先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五)给予用地用电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种养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等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农业用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对从事工厂化种养的高效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在使用权期限届满能够恢复为原用途的,视同农业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和养殖业的,享受国家规 定的用电优惠电价。
(六)实行项目重点倾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农业开发、科技推广、农产品基地建设等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优先纳入政府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和科技开 发项目计划,给予重点倾斜和资金扶持。各级农、林、牧、渔和农产品加工等重点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实施。对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执行"绿色通道" 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展销活动,鼓励各类超市卖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 "农超对接" 关系,扩大其产品销路。
(七)鼓励参与土地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土地流转,把一家一户零星经营的土地集中起来,并按照生产需要,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 建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达到300 亩以上,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奖励。
四、强化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措施
(一)搞好宣传培训,增强合作意识。要做好《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和省《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利用会议、培训、讲座等形式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推介先进典型,解决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不认识,不主动,不积极的问题,引导更多的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引导有关组织和农村 能人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努力造就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 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二)健全规章制度,搞好规范管理。一是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 合作社注册成立以后,要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二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无论合作社大小,都要按照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立财务账簿,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三是健全收益分配制度。盈余分配要兼顾生产者与投资者双方利益,实行按交易额(量)和出资额返还盈余相结合。四是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 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民主议事会等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管理作用。
(三)坚持因地制宜,支持多主体创办。要坚持以提高农产 品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当地已有一定基础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组织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带动更多的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进一步促进优势产业,特色产 品的规模化生产。要鼓励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农技人员,农业龙头企业, 基层供销社,村级基层组织等各类有特长的主体, 利用生产、加工、经营、技术、品牌等优势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发展合作社的格局。
(四)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发展水平。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结合农业规模经营,积极推进统一生产资料采购,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产品包 装,统一产品品牌,统一销售服务。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 品基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争创国内外知名品牌.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营销网络。
(五)开展示范创建,分类指导发展。在全市开展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力争每年培养发展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作为市以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备选单位。通过示范社的带动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逐步规范提高。同时按照"加快培育一批,积极改造一批,努力规范一批, 着力提升一批"的思路,实行分类指导,加快发展步伐。对产业 结构优化和特色产品明显的,进行重点培育;对运作不规范的, 努力帮助其加以规范;对基础较好,产业相同的,支持其通过合作或合并的形式进行整合,扩大规模,提升水平。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农业、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收、金融、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供电、科技、林业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具体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综合指导和协调服务。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发展规划,落实推进措施,明确发展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纪检监察,纠风,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或越权干涉合作社内部事务,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