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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0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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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省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

二、收费标准

(一)有床位的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或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收费标准最高2.2/·日,实际占用床位数采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上年度统计的实际数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最高2.8/公斤

(二)无床位的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营业面积大小分别计收。营业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月最高40元;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的每月最高60元;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含)的每月最高80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最高100元。

(三)医疗美容机构、宠物医院、口腔医院(诊所)、疾控中心、血站、医学检验实验室、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等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照实际产生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最高2.8/ 

、相关要求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医疗机构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纳入医疗服务成本,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中,全部用于支付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不得单独向患者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医疗废物处置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平等协商确定具体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服务内容和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及时高效、安全处置。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价格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6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另行制定。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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