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大数据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等规定及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鲁改价格〔2025〕720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建立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鲁改价格〔2025〕720号)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大数据局
2025年11月20日
关于建立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72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