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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全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2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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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和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济宁高新区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人力资源部、政法委、市场监管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法委、市场监管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分局、人力资源部、党政办(党群工作中心)、市场监管中心,各有关学校

    为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更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收费项目

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限义务教育阶段)

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床上用品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研学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教辅材料费艺考培训费(限高中阶段)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学校向学生提供的伙食服务、校车服务、课后服务费按代收费项目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确定。

二、公办中小学收费

(一)收费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学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含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代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二)收费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住宿费

普通学生宿舍: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2)课后服务费

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发展改革、教育部门制定

(3)学生装费

见附件3

2.高中阶段收费

1)学费

原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其他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

市属省级特色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市属市级特色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各县(市、区)特色高中学费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2)住宿费

普通学生宿舍: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3)学生装费

见附件3

3.中等职业学校

1)住宿费

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2学生装费

参照高中学生装收费规定执行。

(三)定调价程序

调整公办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公办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两项收费标准整体调整方案,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教育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制定或调整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须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调整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市属学校调整公寓收费标准的,填写《济宁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申报表》(见附件2),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学校不得擅自收费。县属公办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可参考市级标准自行制定。

三、非营利民办中小学收费

(一)收费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主城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后需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课后服务代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二)收费原则

学费标准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住宿费标准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

(三)定调价程序

调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教育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规范收费行为

(一)公办高中学费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学生退学的,学校应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寄宿制学校不得实行寄宿制管理年级的学生收取课后服务费

学校自营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饮食采购、制作、服务食堂工作人员经费等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保持学期内伙食费标准相对稳定。

校外第三方服务机构供餐的,应按实际餐费价格与学生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学生伙食费资金。

(四)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五)学费、同等住宿条件的住宿费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就低原则执行,收费标准上涨的只限新生;降低的,老生新生一起执行降低后的标准。

、其他规定

(一)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本通知高中教育收费规定执行

(二)中等职业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当地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相关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三)政府举办的专门学校收费参照本通知公办中小学相关收费规定执行,由市、县(市、区)教育(或司法)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

专门学校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2个月计算,学费、住宿费每3个月或每6个月收取一次。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的专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费。

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收费制定工作程序,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或政府指导价、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资金管理指导学校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督导学校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511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8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济宁市公办高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表

      2、济宁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

 申报表

   3、济宁市市属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收费标准表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司法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附件1济宁市公办高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表.docx

附件2济宁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申报(核定)表.docx

附件3济宁市市属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收费标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