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供热经营企业:
原济宁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用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2019年11月5日到期,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服务用热价格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用热价格按居民价格执行。
二、执行居民用热价格的学校,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或教学机构,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育机构;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
四、本通知规定自2019年11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4年11月5日。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确保上述价格政策及时执行到位。供热企业要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供热价格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5日
济发改价格〔2024〕341号 关于延续执行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用热价格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