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
相关事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管局,汶上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
经研究,对《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188号)(JNCR-2020-0030003)作以下修改:
1.“一、部门管理职责”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依法查处物业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 删除“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管理”
全部内容。
3. 标题“四、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减免”,修改
为“三、物业服务收费的减免”。
4. 删除“五、共有收益管理费的扣除比例”第三段内容。
5. 标题“六、车位场地使用费”,修改为“四、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将“其他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本级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调整至本段最后。
6.“八、明码标价及公示”中“应按照由市场监管部门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栏(式样)进行公示”,修改为“具体样式可参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栏》进行公示(见附件) ”。
7. 最终一段中,“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修改为“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期间因《民法典》实施”,修改为“期间因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施”。
8. 删除附件1、附件2。对附件3进行完善,标题中“式样”修改为“参考式样”,删除“本公示栏由市场监管部门监制”,删除“批准文号”一栏及相应内容。
9. 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3-0030001。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