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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14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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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文件规定,我委起草了《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622日前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反馈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邮箱。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2966197     邮箱:jnsfgwjgk@ji.shandong.cn

 

 

 

 

附件: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

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614

 

 

 

 

 

 

 

 

 

 

 

 

 

 

 

 

 

 

 

 

附件: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的加价标准,对全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市城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5元。对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按照我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政策执行

三、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

对市城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6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9元。

四、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由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收取,并及时上交同级财政

(二)本通知所指的市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有调整,按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其余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三)其他县(市、区)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的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等,由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本通知自2022724日起,有效期至2027723日。《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