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文件规定,我委起草了《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6月22日前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反馈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邮箱。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2966197 邮箱:jnsfgwjgk@ji.shandong.cn
附件: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
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
附件: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的加价标准,对全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市城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5元。对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按照我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政策执行。
三、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
对市城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6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9元。
四、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由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收取,并及时上交同级财政。
(二)本通知所指的市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有调整,按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其余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三)其他县(市、区)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的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等,由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本通知自2022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3日。《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