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工作动态>通知公告
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0-03-13 18:14
浏览次数:
分享

各转供电单位:

在2019年全面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16号),要求“以5G基站为切入点,‘以点带面’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整治工作。”为贯彻落实省清理整治工作要求,现对相关转供企业就转供电电价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1、自2019年11月1日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2、自2019年11月1日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按以下标准收取电价,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3、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按照现行标准预购电价不得超过0.9203元/千瓦时;“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2月1日-6月30日,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计算;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单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二、全面规范收费行为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2、转供电单位应在醒目位置主动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相关电价政策、向供电企业交纳电费情况、终端用户用电量及电费结算情况等,自觉接受终端用户监督。

3、转供电单位建设的蓄能设施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监督。

4、“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转供电主体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2、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明码标价不规范的供电主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自查自纠,严格按电价收费政策和文件对照执行,切实将国家和省降低电价红利传导至5G基站运营商等终端用户。对查出的不规范收费行为,应于3月底前整改完成,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形成规范收费长效机制。

五、大力开展监督检查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将联合对相关转供电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处罚。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者,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欢迎广大转供电用户积极参与监督,对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