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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发改委办理价格争议调解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10-3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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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价格争议调解事项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价格争议调解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山东省价格鉴证援助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号)。

 

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及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一定的事实根据;
  3.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1.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
  2.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3.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
  4.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且已依法被受理的;
  5.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6.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7.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1

2

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

1

 

3

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

 

4

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

 

备注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和参加调解处理。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载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无法提供确切价格争议事实的;
  (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的确切名称、地址和通讯方式的;
  (三)一方申请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四)其他无法受理的情形。

 

办理程序

1.价格争议申请被受理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将启动调解程序,提前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并指定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由价格认定机构专业人员担任。
  2.参加调解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导致不良后果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3.价格争议标的物涉及技术质量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标的物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

4.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调解处理。
  5.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应当作结案处理。口头撤回申请的,应记录在案,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或者由2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6.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将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盖章确认。
  7.调解协议书交双方当事人各持1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留存1份。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

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承诺时限

7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调解不成:
  (一)由于当事人原因,价格争议调解到期未能结案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不配合调解员调解工作的;
  (三)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仲裁等,调解工作终止的;
  (四)调解过程中出现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的。

对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可以作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就价格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办理

电话

 

(0537)2785007

监督投诉

电话

 

(0537)2967023

评价渠道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地址

济宁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市政府院内2号楼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