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价格争议调解事项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价格争议调解 | ||||||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山东省价格鉴证援助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号)。 |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 是 | 1 | 否 | |||
2 | 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 | 是 | 1 | 否 | |||
3 | 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
是 |
1 |
否 | |||
4 | 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是 | 1 | 否 | |||
备注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和参加调解处理。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载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 ||||||
办理程序 | 1.价格争议申请被受理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将启动调解程序,提前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并指定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由价格认定机构专业人员担任。 4.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调解处理。 | ||||||
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60日内。 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 ||||||
承诺时限 | 7 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其他事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调解不成: 对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可以作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就价格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咨询办理 电话 |
(0537)2785007 | 监督投诉 电话 |
(0537)2967023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市政府院内2号楼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