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工作动态>通知公告
济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济宁市粮食质量检验中心)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19-08-12 10:58
浏览次数:
分享

单位名称:济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济宁市粮食质量检验中心)

单位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22号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市级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油)及各类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销售、轮换、日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承担政策性粮食质量的检验以及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等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市军粮统计、供应服务及补贴资金使用事务性工作;承办市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定代表人:史衍红

经费来源:全额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537-2967077

电子邮箱:wzhlsbzzx@163.com

信息形成时间:2019年8月12日

信息公开时间:2019年8月12日

信息公开方式:网络

信息公开位置: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jnfgw.jining.gov.cn/)

济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济宁市粮食质量检验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济宁市粮食质量检验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红星中路22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全额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提供服务保障;为全市粮食和物资提供质检服务保障;为军队后勤提供生活保障 。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市级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油)及各类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销售、轮换、日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承担政策性粮食质量的检验以及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等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市军粮统计、供应服务及补贴资金使用事务性工作;承办市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委任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委任制。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粮食储备科、物资储备科、粮食质量检验科、军粮供应科等5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负责人事、财务、党建、会务、信息、值班、信息化、综合性文稿起草、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实施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调运、轮换和销售及业务报表工作,并根据库存情况提出轮换的比例及方式;负责实施市级物资储备的收购、调运、轮换和销售及业务报表工作,并根据库存情况提出轮换的比例及方式;承担国家、省、市粮油及其制品的质量检验和原粮卫生检测工作,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落实国家军粮供应的方针政策、军粮质量管理办法和军供工作管理制度,协助机关检查军粮供应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

(…)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4日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行政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史衍红

举办单位(章):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