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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发改委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发布日期:2019-11-20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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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本规范用语

 

       第一条  表明身份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我们是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亮证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这是我的执法证(亮证)。

       第二条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我们将(或正在)进行XXX(检查事项)检查,请你协助和

配合。

       第三条  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或提供相关资料)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出示XXX证件(或提供XXX等资料)。

       第四条  纠正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劝导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XX(列举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 XXX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规定,请遵守XX管理法规。

       第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要口头告知的,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XXXX(列举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XX款X项,依该法〔或条例或规定或办法或X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X条X款X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以XXXX(具体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你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第六条  不符合当场缴纳罚款规定,但违法行为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数罚款,请到XX银行缴纳罚款。

       第七条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规定,我们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第八条  面对现场不能处理的情况和问题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我们将进一步开展调查(或我们会将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  遇当事人漫骂或有过激举动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我们在依法执行公务,请你(或你们)保持克制和冷静。

       第十条  表明身份之后,进行询问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现在我们开始案件询问调查。在接受询问调查之前,你有权利申请我们回避;在询问调查过程中,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我们调查。以上情况,你是否已经清楚?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请签好你的姓名和时间。

       第十二条  一般程序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需要宣告的,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下面向你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  要求违法行为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内容,并在送达回证上(或此处)签字。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你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有见证人见证,法律文书同样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在进行录音(或摄像)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为了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我们将进行录音(或摄像)。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答复当事人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经过复核,你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或理由或证据)成立,我们将子以采纳。或:对不起,经过复核,你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或理由或证据)不成立(说明不成立的理由),我们将不予采纳。

       第十七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暂扣物品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处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物品现依法归还给你,请清点查收,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收好法律文书(或证件或资料)。

 

第二部分  禁止性用语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交流时,使用称谓要恰当、文明,禁止使用轻蔑性、粗俗化的称词。

       第二十条  发现有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保持冷静和客观,不得谩骂当事人,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语言。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时要严肃、认真,禁止使用敷衍性、误导性语言。

       第二十二条  教育劝导时,执法人员要说清事理、辩明是非,禁止使用央求性、自责性语言。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辩解时,执法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禁止使用训斥性语言。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时,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处理、妥善化解,禁止使用粗暴性、挑衅性语言。

       第二十五条  要求当事人签名、告知当事人违法后果时,执法人员要实事求是,禁止使用诱导性、欺骗性语言。

       二十六条  群众说自己执法态度不好时,执法人员要申明立场和态度,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禁止使用挑衅性语言。

       第二十七条  对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争执时,执法人员要明之以法、晓以利害,禁止使用威胁性语言。

       第二十八条  纠正违法行为、说服教育时,执法人员要就事论事、秉公行事,不得转化矛盾,禁止使用推脱性、挑逗性的语言。

 

第三部分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执法语言须与执法文书配套使用,既相互呼应,又相辅相成,以达成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的和谐统一。

       第三十条  执法语言应当使用普通话。但在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抗法人员在少数场合使用方言,亦不在禁止之列。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