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委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济宁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负责本部门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部门对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法制审核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 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委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承办部门或机构提交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二)委法制机构根据审核内容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5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日。
(三)委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四)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收到委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是否采纳,如不同意审核意见可以申请复审一次。
第六条 济宁市司法局负责对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责任追究。
第八条 委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