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0]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利用外资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适应我国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开放新形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丰富利用外资方式,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提升区域承载功能,加大招商引智力度,完善投资促进机制,全面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战略效应,为全省转方式调结构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合作。加强与新兴产业优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引导外资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海洋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和产业化,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化、基地化发展,发挥示范作用,提升我省自主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抓住我国服务业全面开放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柜架协议》(ECFA)实施带来的机遇,加快金融保险、科技信息、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咨询服务、商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步伐。鼓励跨国公司来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利润核算中心、培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外资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和城镇建设改造,有序推进医疗、教育、体育等领域对外开放。
(三)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鼓励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省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引导加工贸易企业集群由加工装配向自主研发、设计制造和营销服务延伸。
(四)加快农业领域对外开放。引进先进的现代化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技术和产业化深加工技术,加强新品种研究与繁育,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扩大我省农产品国际市场份额。
(五)推动服务外包产业跨越发展。依托济南、青岛等重点城市构成的“双核多点”发展载体,吸引全球知名企业投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设立企业、发包中心和国际化、仿真化实训机构,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营销网络,带动中小企业承接信息技术、商务流程跨境服务外包,增加大学生就业,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
三、丰富利用外资方式
(一)积极引进国际创业和股权投资。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省内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鼓励外资采取合资方式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外资在我省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
(二)指导有条件企业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境内外上市并举,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
(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切实解决好外商投资企业落地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鼓励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关联配套企业,支持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壮大我省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五)有效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重点支持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共事业、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项目,发挥贷款项目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贷款使用的质量和效益。
四、突出利用外资重点
(一)深化与跨国公司战略合作。了解跨国公司战略布局,创新沟通方式,优化合作流程,强化跟进服务,重点引进一批对我省产业升级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基地型的战略投资项目。支持省内大企业与跨国公司战略合作,发掘互利共赢汇合点,吸纳外资搭载的各种优质资源,参与全球产业整合升级,打造全球价值链,促进源自山东的跨国公司成长。
(二)挖掘重点国家和地区合作潜力。按照“深化日韩、突破欧美、提升港台”的战略布局,落实重大境外经贸活动常态化措施。发挥我省与日韩经贸关系密切的优势,深化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加大与欧美跨国公司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合作,加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生态园建设。全面提升与香港和台湾在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新能源、农业等领域的合作水平。
(三)强化重点区域带动战略开放取向。以实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带动战略为契机,充分发挥区位、资源、特色产业等优势,强化开发区的重要节点和平台作用,积极有效吸引国际资本和优质资源向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企业聚集,加快形成规模效益和竞争优势。
(四)大力引进技术和人才。抓住跨国公司研发活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机遇,大力引进外资研发机构和人才。引导外资研发中心提高开放度,促进研发活动本土化。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建立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承担、参与我省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增强外资技术和人才溢出效应。
五、完善投资促进机制
(一)坚持高层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高层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机制作用,主要领导亲力亲为,形成鲜明工作导向。完善各级政府利用外资联席会议和领导联系重点外资项目机制,加强重大项目的协调落实,研究解决利用外资工作的突出问题。
(二)构建多元化招商促进平台。充分利用驻外使馆经商处、对外友城、国际商会等渠道,发挥鲁港经贸合作、新加坡-山东经贸合作理事会、中日韩泛黄海经济技术交流会、鲁台经贸洽谈会、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洽谈会等平台作用,强化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在对外联络、重点项目开发跟进、境外舆情咨讯等方面的职能,有效整合用好各种招商资源。
(三)完善重点合作项目生成机制。加强国际化、专业化、复合型招商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产业招商、主题招商和定向招商,提高招商引资引智实效。有关审批职能部门采取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一站式”服务等措施,加快项目推进落地。建立完善境外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分工责任制和定期督查调度制度,加强对利用外资及签约项目落实情况的考核。
六、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一)完善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审批权限,除按有关规定需由省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准的之外,下放至各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上述外商投资 (服务业领域中金融、电信服务除外)企业的设立,核准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简化审批程序,增强审批透明度。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适当延长出资期限。
(二)加大对重点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各项政策措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扩大引进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和世界500强等鼓励类项目。
(三)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外商投诉处理机构服务功能,切实做好投诉调处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引导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保持企业稳定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创新务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优势依然明显。为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二)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五)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七)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
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八)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九)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
(十)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十一)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十二)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十三)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
(十四)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十七)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八)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
(十九)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二十)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广泛宣传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积极参与多双边投资合作,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跨国投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认识,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坚持以我为主、择优选资,促进“引资”与“引智”相结合,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要总结改革开放经验,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六日